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迅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体现用户个性特征,方便在线交流,成为亿万网民展示自我的重要载体。但同时,通过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时有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规定》是规范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行为的需要,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需要。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的主体。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规定》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国家网信办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14日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依法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移动应用程序快速发展、广泛应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订完善。新《规定》共27条,包括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新《规定》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新《规定》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按照新《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导致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协同配合、齐抓共管。通过大力度的规范整治夯实各方责任,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规范直播秩序,坚决遏制不良倾向、行业乱象,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二、工作举措

1.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发现网站平台违反上述要求,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

2. 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3. 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青少年模式”是经过严格内容遴选、适合未成年人观看使用的有益方式。网站平台应在现有“青少年模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产品模式和内容呈现方式,持续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严格内容审核把关流程,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门审核团队,既选优选精又杜绝“三俗”,让家长放心、孩子满意、社会叫好。要优化模式功能配置,在首页显著位置呈现,便于青少年查找和家长监督,严禁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类“追星”服务及充值打赏功能。

4. 建立专门服务团队。网站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未成年人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对于违规为未成年用户提供打赏服务的网站平台,以及明知用户为未成年人仍诱导打赏的经纪机构和网络主播,从严采取处置措施。

5. 规范重点功能应用。榜单、“礼物”是吸引青少年“围观”互动的重要功能应用。网站平台应在本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加强对“礼物”名称、外观的规范设计,不得通过夸大展示、渲染特效等诱导用户。加强新技术新应用上线的安全评估,不得上线运行以打赏金额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的各类功能应用。

6. 加强高峰时段管理。每日20时至22时是青少年上网的高峰时段,也是规范网络直播的重要时点。网站平台在每日高峰时段,单个账号直播间“连麦PK”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得设置“PK惩罚”环节,不得为“PK惩罚”提供技术实现方式,避免诱导误导未成年人。网站平台应在每日22时后,对“青少年模式”下的各项服务强制下线,并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常规模式开启方式,保障青少年充足休息时间。

7. 加强网络素养教育。鼓励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动学习网络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宣传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

三、组织领导

1. 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平台要从“塑造什么样的未来人”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网络直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2.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多领域、跨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形成统筹有力、协调顺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合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注意方式方法,构筑强有力的全流程全链条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3. 压实各方责任。指导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健全账号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管理、违规处置等制度要求。督促经纪机构依法开展网络直播组织、制作、营销等活动。教育引导网络主播提升合规意识和综合素质,积极生产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新时代新气象的优秀文化内容。

4. 开展督促检查。成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情况沟通和分析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对重要网站平台挂牌督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着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

2022年是“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之年,稳住农业基本盘、做好“三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乡村振兴的驱动赋能作用,加快构建引领乡村产业振兴的数字经济体系,构建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数字治理体系,不断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推动数字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数字乡村建设取得新的更大进展。数字技术有力支撑农业基本盘更加稳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夯实。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5G网络实现重点乡镇和部分重点行政村覆盖,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60%。乡村数字经济加速发展,农业生产信息化水平稳步提升,农产品电商网络零售额突破4300亿元。乡村数字化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信息惠民服务持续深化,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有效提升,数字乡村试点建设初见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构筑粮食安全数字化屏障

1. 加强农业稳产保供信息监测。强化粮食购销领域数字化监管,加快建设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粮食全覆盖、全链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系统。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分类分品种加强调控和应急保障。升级完善国省农业气象业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进卫星遥感、土壤水分数据融合等气象监测技术的应用,开展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提升粮食安全气象服务保障能力。

2. 提高农田建设管理数字化水平。加快建成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加强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全程监控、精准管理。深入推进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探索运用遥感监测、信息化管理手段监管黑土耕地质量。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动态监测。

(二)持续巩固提升网络帮扶成效

3. 加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完善优化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将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针对发现的因灾因病因疫等苗头性问题,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帮扶措施。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

4. 优化完善网络帮扶措施。加大对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宽带网络升级改造支持力度。继续面向脱贫户开展精准降费。持续推进广播电视重点惠民工程建设。全面提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运营服务水平,扩大脱贫地区农产品销售规模。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巩固拓展生态扶贫成果。鼓励中央企业结合定点帮扶工作,积极开展脱贫地区数字乡村项目开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和利益联结覆盖。依托“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支持脱贫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充分发挥网信企业优势,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聚力行动公益项目。

(三)加快补齐数字基础设施短板

5. 持续推进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深化电信普遍服务,推动农村光纤和4G网络广度和深度覆盖。面向有条件、有需求的农村及偏远地区,逐步推动千兆光纤网络建设,加快使用低频开展农村5G网络覆盖。补齐边疆地区通信网络设施短板,综合运用卫星通信等多种接入手段为用户提供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持续推进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

6. 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数字化管理机制,加强基础数据统计、归集和共享机制建设。大力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持续开展数字孪生流域和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先行先试。加快完善农村地区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水利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继续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商务流通、邮政、快递企业加强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

(四)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建设

7. 夯实智慧农业发展基础。持续推进高分卫星数据在农业遥感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农村地区移动物联网覆盖,加大农业生产场景窄带物联网(NB-IoT)部署。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应用,重点建设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数据资源体系,构建全国农业农村大数据“一张图”。依托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构建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深入推进重要农产品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

8. 加快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数字育种技术应用,建设数字育种服务平台,加快“经验育种”向“精准育种”转变,逐步发展设计育种。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加强粮食全产业链数字化协同,推动粮食产购储加销全链条“上云用数赋智”。健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功能,发展移动端交易。加快供销经营服务网点的数字化改造,打造“数字供销”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继续做好数字农业农村项目的推进实施与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9. 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供给。加强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厂化农业关键技术与智能农机装备”“乡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重点专项。利用专项支持适应于南方丘陵山区水稻种植机械等一批农机装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北斗智能终端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加快国家农机装备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工作。搭建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效能。

10.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字化水平。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持续完善有机产品认证追溯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的公众查询服务。引导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开展质量追溯。加快推进中国农资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应用,建设完善全国棉花产业信息平台。

(五)培育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

11. 深化农产品电商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持续深化“数商兴农”,培育推介农产品网络品牌,开展特色农产品认证资助和推广,以品牌化带动特色产业发展。推进邮政快递服务农特产品出村进城工作,培育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持续推进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深入实施青年农村电商培育工程,组建“青耘中国”直播助农联盟,广泛开展“青耘中国”直播助农活动。持续发展“巾帼电商”,培育扶持妇女优势特色产业。

12. 培育发展乡村新业态。强化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品牌建设,加大乡村旅游品牌线上宣传推广力度。完善乡村旅游监测工作体系。继续举办长三角乡村文旅创客大会,推动创业创新和乡村振兴有效结合。推进休闲农业、创意农业、认养农业等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发展。依托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

13. 强化农村数字金融服务。持续推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积极稳妥开展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大金融科技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推广,加快研发适合广大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授信覆盖面。持续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推广农村金融机构央行账户业务线上办理渠道及资金归集服务,推进移动支付便民服务向县域农村地区下沉。

14. 加强农村资源要素信息化管理。健全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指导各地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探索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繁荣发展乡村数字文化

15. 加强乡村网络文化阵地建设。持续深化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扩大县级融媒体中心东西协作交流公益项目覆盖范围。加大对“三农”题材网络视听节目的支持,增强优质内容资源供给。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加大农村地区互联网宗教有害信息监管和处置力度,大力宣传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继续开展“净网”“清朗”等各类专项行动,为农村地区少年儿童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16. 推进乡村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大对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挖掘保护力度,深入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十四五”重点项目,持续推动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继续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推动实施云上民族村寨工程。依托乡村数字文物资源库和数字展览,推进乡村文物资源数字化永久保存与开放利用。

(七)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

17. 推进农村党建和村务管理智慧化。优化升级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全覆盖,加强市、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政务服务。实施村级综合服务提升工程,提高村级综合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建设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18. 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探索推广数字乡村治理新模式,拓展乡村治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深化智安小区、平安乡村建设。继续加强农村公共区域视频图像系统建设联网应用,积极推进视频图像资源在疫情防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各行业各领域深度应用。继续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移动智能调解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9. 推进乡村应急管理智慧化。完善智能数字网格预报技术体系,推进暴雨、局部地区突发强对流预警信号精确到乡(镇、街道),构建极端天气监测预警服务体系。依托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加强农村多灾易灾地区灾害风险监测。实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等工程,加强面向偏远农村、牧区、山区的预警信息服务。持续开展乡村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20. 运用数字技术助力农村疫情防控。强化农村疫情信息监测,升级通信大数据平台,支撑农村常态化疫情精准防控和局部疫情应急处置,提升区域协查数据的精准性和及时性。推进健康码全国互通互认、一码通行。充分利用互联网、应急广播终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疫苗接种、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知识普及宣传。

(八)拓展数字惠民服务空间

21. 发展“互联网+教育”。加快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完善农村中小学校网络建设,提升中小学校网络承载能力和服务质量。通过卫星电视、宽带网络为农村薄弱学校和教学点输送优质教育资源。不断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功能,促进数字资源东西协作。继续开展教育信息化专题培训和捐赠活动,提升农村地区师生教育信息化素养。持续研发数字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资源,继续开展民族语言信息化研发工作。

22. 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构建权威统一、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稳步推进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集约化云上部署。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继续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引导地方探索基层数字健共体建设。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服务,推广“出生一件事”联办。深入推动“互联网+中医药”服务,深化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落地应用,逐步建立救助患者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机制。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23. 完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进一步优化乡村基层社保经办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社会救助系统,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宽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服务模式,推动实现“全程网办”。增加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监管功能,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开展互联网网站、APP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制定属地化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方案。

24. 深化就业创业信息服务。持续完善就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脱贫人口、农民工、乡村青年等群体就业监测与分析。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汇集岗位信息,拓宽广大农民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帮助其就业创业。推动互联网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展互联网助农项目,为农民增收开辟新渠道。

25. 推动农村消费升级。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拓展,加快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分类推进“快递进村”工程,推广农村寄递物流末端共同配送。推进抵边自然村邮政普遍覆盖。引导传统商贸流通、邮政企业强化数据驱动,推动产品创新数字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为农服务精准化,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

(九)加快建设智慧绿色乡村

26. 提升农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水平。继续组织做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实景三维中国建设,开展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自然资源监管决策应用体系扩展建设。探索推进包括农村在内的全国生态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与应用,推动感知平台各相关业务系统“真用真连”“互联互通”。推进全国林草信息化示范区评选工作。

27.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治理。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问题在线受理机制,引导农村居民通过APP、小程序等方式参与人居环境网络监督。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持续加强环境要素和重点监管对象监测。提高农村地区水环境、水生态监测能力。持续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信息管理,提升村镇污水垃圾治理水平。开展高分卫星在农村人居环境监测应用示范工作。

(十)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28. 加强统筹协调和试点建设。指导地方建立健全数字乡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落地实施。研究制定数字乡村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数字乡村发展评价工作。印发实施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持续完善数字乡村建设指南。完成首批国家数字乡村试点总结评估,鼓励地方开展区域性数字乡村试点。充分利用融媒体、直播平台、网络视听节目等渠道,讲好乡村振兴故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9. 强化政策保障和金融服务。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引导力度,按规定统筹利用现有涉农政策与资金渠道,支持数字乡村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金融机构对数字乡村建设重点项目和优质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就业创业群体的信贷、融资支持。持续加大乡村金融供给,提高全国整体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因地制宜打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持续推进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地方探索构建数字乡村服务资源池,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数字乡村建设。

30. 加强数字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农村人口的数字素养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持续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教育培训。继续加强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加大对农业农村等人才急需领域的职业教育供给。大力开展乡村旅游人才、农业农村科技青年人才、复合型巾帼人才信息化培训。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依法规范纳税、享受税收优惠。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意见》明确,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